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39人看过2024-01-08
    1、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2、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
    3、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 139人看过2024-01-08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然后在工商更名登记完成后,向税务部门、开户行、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申请变更。
  • 147人看过2024-01-08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流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3)组建公司机关。
    (4)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流程: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
  • 159人看过2024-01-08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658人看过2024-01-08
    1.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2.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 139人看过2024-01-08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 137人看过2024-01-08
    1.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款。需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 133人看过2024-01-08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进行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
    4.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
  • 124人看过2024-01-08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
  • 227人看过2024-01-08
    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不能颠倒。也就是说,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得到完全弥补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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