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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08
股东的表决权可以代理行使,目的在于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方便,尤其是使分散的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司的决策。
在实践中,如果利用代理行使表决权作为争夺控制公司的一种手段,则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以保护股东特别是分散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防止以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操纵股东大会,同时明确公司本身不得作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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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人看过2024-0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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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08
不可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本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且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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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人看过2024-01-08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有: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它可以将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以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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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08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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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人看过2024-01-08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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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08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权利,并且因赋予其权利的规范的不同而有两类:
1、《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的权利;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的资本;
·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上约定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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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人看过2024-01-08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这个记录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记录所记载的内容。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都要保存,并且应当保存在一起,这些都是股东大会的原始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必要证明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有知情权的,明确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就是股东除了参加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外,还可以对公司经营有建议权、质询权,公司应当尊重股东的这两项权利,认真对待股东的建议,回答股东的质询。当然,股东可以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过问公司的事务,支配公司的财物。这种管理是公司内部民主性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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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08
法定代表人如果股东会许可,且另一家公司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冲突,则法定代表人可以去其他公司上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按照公司法设立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别的公司上班,按照劳动合同处理,但不得有损原公司利益或者新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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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人看过2024-01-08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
1、 公司担保有无效力按规定进行决议
公司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果是为其他人提供的非关联担保,必须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若法定代表人未经以上决议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非善意相对人,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
2、 4种例外情形下,即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实践中常见的为分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3、 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
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需要对公司决议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如果尽到了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相对债权人,担保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未进行审查或者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属于非善意,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