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的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1、公司破产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破产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运营。
1、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清算是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公司要发生解散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是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去通知员工的,然后双方按照程序去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提前通知员工的处理方式,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要对员工做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自己这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时候,也是需要向员工提供经济上面的补偿的。
3、公司因为被有关部门吊销了营业资格,发生公司解散的情况时,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与员工确立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补偿的金额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从业时间来确定,每年的补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没有达到半年,就按照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如果公司发生解散,是属于公司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吊销营业资格,这种情况下公司发生了解散,应该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要从员工进入到本单位工作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每一年的时间就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就按照半个月的标准来补偿。
公司注销的注意事项
1、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建议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
3、合法安置劳动者。
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视合同内容及劳动者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1、公司的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
2、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注销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组,并递交清算报告的,公司的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注销后才涉及房产问题是很少见的,注销后原公司就不存在还有房产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