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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09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 152人看过2024-01-09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 133人看过2024-01-09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277人看过2024-01-09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 131人看过2024-01-09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二、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 179人看过2024-01-09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 248人看过2024-01-09
    公司自行解散的清算流程

    1、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207人看过2024-01-09

    一、了解企业解散背景信息,确定企业具体需求

    这一阶段有些企业迫切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方案,律师应该审慎对待,不能贸然出具不太成熟的却过于具体的方案,也有失律师谨慎的职业风格。可以根据企业的大体目标出具框架性的思路或方案。

    二、对企业解散涉及的人员信息及外部关系进行梳理

    了解企业构架及员工信息及态度,是一份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安置方案形成的前提。这一阶段应完成以下事项:

    1、内部信息调研

    2、外部信息调研

    了解公司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沟通的情况,尽可能让外部了解企业目前的难处。

    三、制定方案

    根据调研情况以专业角度为企业出具安置方案,并与企业高层进行完善。方案初稿确定后,需要将安置方案进行一定的民主公示程序。应与征求员工的意见,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议,视情况采纳其合理建议,最后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 1511人看过2024-01-09
    新公司成立后要做的事情如下:
    1、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凭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刻制印章;
    3、开立银行账户;
    4、办理纳税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 179人看过2024-01-09
    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可以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因为股东承担的主要是出资义务,并且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所以股东通常要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来出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可以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因为股东承担的主要是出资义务,并且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所以股东通常要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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