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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09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 750人看过2024-01-09

    1、设立要求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第24条规定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2)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6、利润分配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承担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23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146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129人看过2024-01-09
    1、设立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第61条规定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第24条规定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6、利润分配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承担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41人看过2024-01-09

    1、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2、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 141人看过2024-01-09
    1、合伙人资格不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风险承担情况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人数: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128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150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161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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