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选任方法: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的,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况: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可按以下环节进行: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公告及债权登记。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清算人向债权人发出清算公告,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3.清算人负责了结合伙企业未完事务,清缴税款。
4.清算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人负责进行债权追偿及债务清偿。合伙企业除应支付清算费用外,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
6.合伙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清算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上述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8.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销手续。
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1、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设立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的。
二、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