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有哪几种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