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17人看过2024-01-09

    监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109人看过2024-01-09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6人看过2024-01-09

    企业法人进行解散后,有以下的清算责任:

    1、企业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公司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在企业解散后,企业法人如果有要清偿的债务,因怠于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的,给企业、股东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 108人看过2024-01-09
    子公司能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09

    法人代表、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偷税漏税未达到犯罪的,行政处罚上只对单位进行所偷税款0.5-5倍罚款。如涉及犯罪,则会被判坐牢和罚金。

    最主要的责任在法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财务也有故意偷税行为,也会追究责任。偷税的金额决定了是否入刑.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规定了偷税罪,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 103人看过2024-01-09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业来说,改制适用的程序和参与的主体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导致改制程序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改制企业拟定改制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划;

    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产权构成,业务和资产结构,经营和财务情况,业务和市场规划,以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权属情况等,为下一步制订可行的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基础数据。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划分业务和资产范围;确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证股份公司和原企业均能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兼顾原企业的生存能力;遵循资产和负债重组的配比性和相关性原则等。

    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企业根据要求准备审计、评估工作所需财务资料。

    (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如需;

    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验资机构验资。

    (3)公司申报设立阶段

    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后规范阶段

    办理建账、税务登记等事项;

    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

    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

    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如公司改制设立后立即进入辅导期,则上述“设立后规范阶段”的工作内容亦属于辅导内容。

  • 563人看过2024-01-09
    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程序相比,在注销的条件,注销的流程,注销所需要的资料,注销的时间方面,都比较简便快捷。
    相对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有以下不同:
    1、简化注销程序。多个试点地区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如浙江省、九江市、沈阳市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呼和浩特市规定,“无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登报公告”,天津市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2、简化申请材料。试点地区大多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如浙江省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呼和浩特市规定,“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九江市和沈阳市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缩短公告时间。
    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程序相比,在注销的条件,注销的流程,注销所需要的资料,注销的时间方面,都比较简便快捷。
  • 109人看过2024-01-0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有以下要求:

    1、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

    2、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至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长短可因破产案件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106人看过2024-01-09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该收回的债权应当收回,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偿还债务。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为此,本条作了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只要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向投资人提出了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09

    满足外资企业条件的,可以转为外资企业。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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