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表现为: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2.比例失衡出资。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1、虚假出资。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2、不良出资。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3.抽逃资金。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美容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
第一,分清责任,确定伤害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
第二,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提供依据。
鉴定之后,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既便于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利于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对股东无影响。
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6)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