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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3人看过2024-01-31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验资。
    登记注册的时候,你填写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有一个“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项目,这个是随便填写的,可以是一万,也可以是10万,是自行申报的,工商部门不需要你证明你拥有那么多的资金。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例如说,如果你的公司欠其他公司的钱,即使你的公司没有了也还是要还的,而且必须还清所有的债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法人。
  • 148人看过2024-01-31
    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所需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原公司章程;
    7、开户许可证原件;
  • 158人看过2024-0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141人看过2024-01-31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理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暂不作处理。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 192人看过2024-01-31
    公司的股东大会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意见”为由解除还未届满的董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应区别不同情况:
    一、如果该董事不是职工代表,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则股东大会的做法是合法的,可以解除董事的职务。
    2.由股份公司的国有出资方直接任命的董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由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机构任免或决定任免;若所任命的董事有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条件的情形或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二、如果该董事是职工代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股东大会任免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其无权解除该名董事的职务。
  • 317人看过2024-01-31
    控股大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 234人看过2024-01-31
    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但并不是必须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公司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142人看过2024-01-31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131人看过2024-01-31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298人看过2024-01-31
    股东大会由谁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4、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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