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7人看过2024-01-13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如果不是破产清算的,是可以自行成立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8人看过2024-01-13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注意不包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主要免税项目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 113人看过2024-01-13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所发生的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是通过确定合并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的过程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08人看过2024-01-13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1105人看过2024-01-13

    企事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

    1、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企业单位包含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

    2、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 105人看过2024-01-13

    在我国公司法人和股东没有谁大之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股东是指以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等方式获得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115人看过2024-01-13
    股份制公司不可以做技术增资。公司增资的方式主要是: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债转股的方式。
    股份制企业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 113人看过2024-01-13

    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4、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16人看过2024-01-13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138人看过2024-01-13
    公司在这期间继续经营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担。公司营业期届满,不代表公司的民事(法人)资格,就已经消灭,在工商主管部门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前,公司的经营资格已归于消灭,但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在此情况下公司因经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仍应以公司名义承担。某些公司或个体工商,在营业期届满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注销或依法办理存续手续,继续长时间经营的,一经工商行政机关查获,需要被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届时公司股东或负责人需要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