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未到期的债权;
(四)附利息的债权;
(五)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六)附始期债权;
(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十)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一)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十二)票据追索权;
(十三)税款债权;
(十四)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融资需要金融、财务多方面的知识,才更能胜券再握。融资的平台介定于需方与供方的交易,多用于金融机构与各行各业之间。融资的原则则建立在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投出更高的保证,创造更高的价值。
以企业来说的话,就先要以企业目前的销售状况,经济实力、发展前景等为平台,可以此做为保证,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和抵押,就可和金融机构或其他有经济来源的实体做出融资需要的条件。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未到期的债权;
(四)附利息的债权;
(五)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六)附始期债权;
(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十)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一)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十二)票据追索权;
(十三)税款债权;
(十四)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未到期的债权;
(四)附利息的债权;
(五)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六)附始期债权;
(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十)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一)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十二)票据追索权;
(十三)税款债权;
(十四)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一)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非货币财产
1、实物。实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都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一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鼓励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股权。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2)债权。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以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
3、验资。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1.在公司营业期但期限到了之后或者是因为出现的一些其他的事情而导致解散;
2.在所有的股东商讨决定之后,做出对公司解散的决定;由于公司出现的一些事由而导致的需要合并或者要成立出来的分公司而导致的公司的解散;
3.公司在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而导致的被责令禁止导致公司的解散。
4.还有一种是单个股东提出要求解散公司,但是在国内并没有法律明确的指出相关的解决办法,但这种情况在国外是普遍的,只是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行使。
1、股东可以诉讼请求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法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又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或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可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承担的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