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续签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待遇相当或者有所提高,劳动者拒绝签署的,没有经济补偿。
2、如果续签的合同较之前的合同待遇有所下降,劳动者拒绝签署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注销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1、法人这两个字有两种可能:公司法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就是法人。如果这里的法人是指自然人而不是公司的话,那么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他只是在需要签字或有重大决定时代表公司而已。
2、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身份应该是股东;而经理是由股东聘请的,所以不必然是股东,可以不是股东。所以,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讲可以不是股东。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比如: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债,执法部门或债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处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股东(股东会)也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开公司不需要成立董事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不需要制定章程,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如果比照着看,合伙协议可以看作是章程,有类似章程的作用和地位。合伙企业不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董事,没有股东会;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合伙人会议,不过,有关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都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如果协议中约定是开会决定,那可以认为是合伙人会议就是权力机构。
企业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
1.质量竞争--提高自身产品质量,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2.服务竞争--提高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3.价值竞争--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4.价格竞争--降低售价,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5.信息竞争--率先获得市场信息,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6.资源竞争--占领原材料,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7.人才竞争--吸纳优秀市场人才,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8.特色竞争--增加产品的特色,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9.技术竞争--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