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另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注销要六十天左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三十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财产。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子公司变成分公司,一般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即采吸收合并的方式,母公司作为合并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子公司注销。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必须经过子公司清算,税务和工商注销,正式注销后,再由母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
第一步,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第二步,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步,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第四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或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步,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第六步,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验收;最后,办理公司相应的登记手续: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2、两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且各占50%股权,那注销公司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所以一人去办注销登记,工商部门不会同意受理的。
3、这种公司如果不能正常经营,一般按两年不年检被工商吊销,清算后办理注销,如果还是有股东不签字,那公司是无法注销的。
1、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主体不同。企业合并是企业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企业。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
(2)效力不同。企业合并的效力使企业实体发生变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新设企业取代合并各企业。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
(3)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企业合并中解散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企业承担,公司收购中,其权利义务仍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4)控制程度不同。企业合并中,被并企业作为存续企业、新设企业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也可以只收购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企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