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12
    公司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首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并同时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 107人看过2024-01-12
    1、法人的权利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3、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4、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135人看过2024-01-12
    一般都是在当地工商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 100人看过2024-01-12
    AAA信用认证证书不需要进行续期,该证书每年都会进行年审,然后根据相关认证机构检查企业的信用保持情况,根据监督审核结果,可以保持,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注册,逾期不年审或换证,证书将会被暂停,面临过期和失效,无法正常使用。
    该证书有效期是三年,每年会进行年审,根据公司宝的收费标准,办理该证的价格是2666元,这个价格也包含了三年内的年审的费用。
  • 110人看过2024-01-12
    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2

      (一)2024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基本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年份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限制条件:

      (1)限制条件:发证日期为2024年或2024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

      (2)发证日期为2024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

      (二)2024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知识产权条件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2024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领域条件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2024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科技人员条件

      1.不可缺少的条件: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不可缺少的条件: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不可缺少的条件: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五)2024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收入条件

      这个和其他地方申报条件一样通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这个和其他地方申报条件一样通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这个和其他地方申报条件一样通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这个和其他地方申报条件一样通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重点提示: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107人看过2024-01-12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起诉确定其股东资格。只要其满足下列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第二、实际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2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5、公司简介和系统认证范围说明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8、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9、员工代表任命书及选举记录

    10、公司厂区平面图(管网图)

    11、公司路线规划

    12、公司各级应急逃生预案及人员安全集合点

    13、公司危险源位置图(注明发电机、空压机、油库、危险品仓库、特殊工种等的重量)

    14、应指定位置,并指出其他危险源的位置,如废气、噪音和灰尘)

    1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等)

    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政策制定、政策理解和宣传

    17、消防验收报告

    18、安全生产证书(高风险生产企业要求)

    19、公司内外部信息反馈表(原材料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食堂承包商等)

    20、内部/外部信息反馈(与供应商和客户)

    21、内部/外部信息反馈(与员工和政府机构)

    22、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培训

    23、职业健康安全基本知识

    24、消防和其他应急计划演习(应急准备和响应)

    25、中学安全教育教材

    26、特殊岗位清单(职业病岗位)

    27、特殊工种培训

    28、现场5S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和保护管理)

    30、现场安全标志知识培训

    31、PPE使用培训

    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知识培训

    33、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人员培训

    34、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和权限培训(工作描述)

    35、主要危险源分布和风险控制要求

    36、适用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7、适用健康和安全法规摘要

    38、合规性评估计划

    39、合规性评估报告

    40、部门危害识别与评价表

    41、重大危险源清单

    42、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43、事件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44、《相关方危险源辨识与评价表》(化学危险品运输公司、食堂承包商、车辆服务单位等)

    45、相关方(周围工厂、邻居等)施加影响的证据

    46、相关方(化学危险品承运人、运输服务单位、食堂承包商等)的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47、危险化学品清单

    48、危险化学品现场安全标签

    49、化学品泄漏应急设施

    50、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

    51、《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安全检查表》油库现场安全检查表

    52、危险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5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清单

    54、目标/指标和管理计划实施检查表

    55、系统操作检查表

    56、作业现场定期健康安全监督表

    57、高低压配电站安全专业检查

  • 100人看过2024-01-12

      企业申请ITSS认证二级资质的条件如下:

      1、公司信息应完整(包括营业执照、独立法人信息、详细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2、运维服务能力体系已根据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的二级特点和关键指标建立,并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管理、人员、资源、技术、流程等有效证据;

      4、持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合规证书》(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一年以上。

  • 107人看过2024-01-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将股东“踢”出去,一般称为股东除名,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而根据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东权利是无效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

    因此要求其中出资人退出,通常是股东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完成或退股完成,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的依据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