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69人看过2024-01-14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
    2、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出现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规定的是由公司成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系清算主体。根据公司法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中,包括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故应当理解为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的股东。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公司股东。
  • 135人看过2024-01-14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135人看过2024-01-14
    1、建议更细化清算僵局的界定并建议扩大清算僵局转向强制清算的范围,在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清算制度运用不建全时期采取一个立法过度,适当放宽强制清算转化的范围,将清算组内部意见分歧对清算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超过5次以上或清算程序(除涉案诉讼外时限外)长达1年仍然不能通过清算方案且清算无实质性进展的情况等列入强制转化清算范围。
    2、应该说强制清算的指导、监督机制虽不及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作用显著,但是强制清算应该说对于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职工利益均是有益无害的。增加了人民法院涉案的数量和法院审理负担的同时,对于保持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社会稳定,利大于弊。
  • 159人看过2024-01-14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5、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128人看过2024-01-14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 229人看过2024-01-14
    1、调整优势心态,坚定催欠信心。
    催欠难,这是公认不争的事实。因为难,不少销售人员见了客户一副讨好的样子,以乞求对方理解、支持,一开口说话便羞羞答答,吞吞吐吐,好像理亏的不是欠款户,而是自己。让客户觉得“好欺负”,从而故意刁难或拒绝付款。
    要想不当孙子,自己就必须摆正自己的架势。所以见到欠款户第一句话就得确立你的优势心态。通常应当强调是“我”支持了你,而且我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尤其是对于付款情况不佳的客户,一碰面不必跟他寒暄太久,应赶在他向你表功或诉苦之前,直截了当地告诉他,你来的目的不是求他收购自己的货物,而是他该付自己一笔货款,且是专程前来。让欠款户打消掉任何拖、赖、推、躲的思想。不能给对方任何机会让他处于主动地位,在时间上做好如何对付你的思想准备。有的收款人员认为催收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关系。如果这样认为,你不仅永远收不到欠款,而且也保不住以后的合作。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别的公司进货,你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
    2、做好欠款的风险等级评估。
    按照欠款预定的回收时间及回收的可能性,将货款分为未收款、催收款、准呆账、呆账、死账几类。对不同类型的货款,采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
    3、做好催收欠款全面策划。
    依据货款期限的长短、货款金额大小及类型、客户的信誉度、为人情况、资金实力、离公司的远近等因素,做出一个轻重缓急的货款回收计划,或“武”收还是“文”收的准备。“武”收如拉货、打官司,或以他最恼火的方式去收。“文”收就是做工作,帮助他催收他下面养殖户欠他的款,或给他搞促销。确定是“武”收还是“文”收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与公司友好配合。对那些居心不良,成心赖帐的经销户只能是“武”收。
  • 156人看过2024-01-14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 170人看过2024-01-14
    1、搜查执行法。
    人民法院执行金融债权案件采取搜查执行方法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金融债务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金融债务义务;
    (3)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2、财产审计执行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托审计部门或借用社会审计力量,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的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反应被执行人(金融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统计,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并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方法。
    3、限制消费执行法。
    该方法又称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即由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恶意欠债不还的金融债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金融债务没有清偿完毕之前不得进行超过当地生活标准的高消费活动。对限制高消费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将其名单在其住所地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 134人看过2024-01-14
    不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注销后,公司即告终结。公司在注销后仍然会有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存在。这部分债权也是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该属于原股东所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权对这部分债权追索。股东取得这部分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通过债权受让,一个是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东在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追索。
  • 132人看过2024-01-14
    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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