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程序是: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控制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解入股东账户名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
4、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损害公司利益。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如果利息的,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而在破产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关联交易主要风险包括关联交易经营分析,及关联交易财务风险。关联交易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关联交易控制过程中,由于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以及关联交易活动中断等原因导致的各种风险。关联交易财务风险是指因关联交易会计核算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的经营风险:
(1)关联交易活动中断,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资产遭受损失。
(2)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受损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3)没有及时结帐,导致资金被占用,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4)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5)未经审核变更关联交易合同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财务风险:
(1)提前入账或未及时入账,导致关联交易数据失真。
(2)因关联方识别错误,导致少计或多计,引发统计核算出现偏差、财务核算失真、对外披露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