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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人看过2024-01-15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 239人看过2024-01-15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立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规定得较为笼统。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该法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 151人看过2024-01-15
    1、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 192人看过2024-01-15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立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规定得较为笼统。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该法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3、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1、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 135人看过2024-01-15

    公司清算的法定条件有如下几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由此可见,我们要想对公司进行清算,就必须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否则公司就不具备解散的原由,就没有资格解散公司。
  • 158人看过2024-01-15

    自行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126人看过2024-01-15

    事由主要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请求解散。


  • 124人看过2024-01-15
    满足法定情形提起的诉讼为合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审判机关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审判机关不予受理。
    满足上述条件的诉讼合法。
  • 576人看过2024-01-15

    1、股票回购通常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买回自家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

    2、股票回购注销,指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回购的这部分股票会注销掉。

    3、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150人看过2024-01-15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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