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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15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
    1.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企业的设立是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制定企业章程、交付企业资金等等。
    2.企业的设立是成立企业的基础行为。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 288人看过2024-01-15
    子公司欠债,母公司不需要还债。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欠债与母公司没有关系。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母公司是不需要替其承担责任的,所以子公司欠的债母公司是没有责任偿还的,应当由子公司自己承担。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35人看过2024-01-15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
  • 141人看过2024-01-1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并选出董事会成员后,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为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与公众联系较多,又有众多的出资人,应当有较高的公开性,所以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在设立本公司之后再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分公司登记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与本公司相同,或者有所缩减,但是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 363人看过2024-01-15
    1、大股东损害公司的利益,其他股东应当进行前置程序,而不是直接起诉。首先应当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当二者都不行使权利时,才能诉讼。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60人看过2024-01-15
    1.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约定。例如:ABCD四个股东,ABC股东既出钱也出力(全职参与公司管理),D股东只出钱基本不出力,于是公司章程中约定ABC多分钱,D少分钱。
    2.表决权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约定。章程中可以规定某些股东(一般是创始股东或管理股东)有更高的表决权,也可以规定某些特殊事项,必须进行特殊的表决。
    3.股权转让、回购、除名的规定。
    4.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比如,可以约定通过视频或QQ群开会。
    5.股东会、董事会、高管的职权分工。
  • 147人看过2024-01-15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纠纷的被告是公司,但由股东代公司参加诉讼的,股东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合同纠纷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2、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15
    1、成立清算组很多时候是由法院方面成立,只有符合标准的人才能担任清算组的成员,之后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也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的话就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的甚至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2、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 171人看过2024-01-15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 155人看过2024-01-15
    1、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公司设立时,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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