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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人看过2024-01-15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前几天

    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107人看过2024-01-15

    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吗

    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 109人看过2024-01-15
    收购和并购不一样。其存在的区别有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法人实体将不存在,而被收购企业仍可以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并购会使被并购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债务,债权一并转让给并购企业,而收购企业则是以收购资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经验风险等
  • 106人看过2024-01-15
    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权,但公司不能强制退股。
  • 108人看过2024-01-15

    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填

    1.先确定经营范围门类现在的营业执照上面只登记经营范围的门类,也就是企业经营的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业总共有20大类,最常见的就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也就是说在选择经营范围的时候,先要确定企业的行业。

    2.具体经营范围选实际经营的公司的经营范围门类一般只能选一个,但是具体经营范围却没有限制,可以无限制的选择。新成立的公司应该根据自己实际经营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具体经营范围。

    3.以后经营的可以先选或变更如果现在没有经营,但是以后打算经营的范围也可以先选,如果具体经营范围不确定,也可以等到以后经营的时候做相应的变更就可以了。

    4.已经营的项目必须选择但是已经经营的项目必须选择,有些企业因为相应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选择经营范围到时候就不选,但是实际上又做相应的经营,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的,情况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5.经营范围不能自拟经营范围也不是自己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的,所有的经营范围都是由工商局制定,作为企业只能在制定的范围内选择,如果没有相同的经营范围,就选择相类似的。

  • 110人看过2024-01-15

    隐名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吗?

    1、隐名股东无权参加股东会议

    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2、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3、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 107人看过2024-01-15

    公司的隐名股东承担责任吗?

    隐名股东是需要承担公司的义务,一般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公司存在有债务的问题,那么就会有权让显名股东进行承担,那么对于显名股东有权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 108人看过2024-01-15

    一人公司隐名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隐名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在企业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债务超过出资额部分的,其不用偿还。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应当有书面合同。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 109人看过2024-01-15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协议有效吗?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08人看过2024-01-15

    建筑企业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收款可以吗?

    建筑企业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收款是可以的,在法律效应上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具体情况如下:

    1、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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