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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2、公司设立必须经过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记录,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3、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简单设立等。
  • 216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且一般情况下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公司设立需要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2、公司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其成立要件、效力要件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制外,主要受公司法的规制。
    3、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 191人看过2024-01-15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142人看过2024-01-15

    申报债权期间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122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2、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3、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 107人看过2024-01-15

    (一)收购方的内部决策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

    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1、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果有的,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二)出售方内部决策程序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1、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


  • 106人看过2024-01-15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一)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五)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33人看过2024-01-15

    公司可否借钱给股东使用?

    1、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给股东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 117人看过2024-01-15

    股东都是最终受益人吗?

    公司最终受益人一般应该指的是股东。

    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

    实际上从最终受益人这个概念就可以看出有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有可能并不是公司当中任何人的情况,公司的大部分利益都被悄悄的挪用走,建议这种情况发生时应该及时举报并且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帮忙处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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