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登报:得到办案通知单后就可以登报声明公司注销了。
3.税务注销:现在国地税合并了,可以直接到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
4.注销工商:所需资料,注销登报满45天的报纸,国地税清税证明,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完以上资料,工商局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在成都有的区域会在当天得到《准予注销通知书》,有的区域会在五个工作日以后得到《准予注销通知书》。
5.银行开户注销:准备好银行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卡、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开户银行递交注销资料,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卡。
6.注销印章:带上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去所在区公安局印章科注销,当场收回印章,至此注销流程全部走完。
7.社保、公积金开户注销:如果公司注销时候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开户的话也是需要办理注销的,需要到社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隐名股东之间出资纠纷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股权出资纠纷当中隐名股东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隐名股东本来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而且隐名股东跟公司内部之间签订的肯定也有相关的出资协议。不过,在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法律层面上显明股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出资纠纷中隐名股东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登报:得到办案通知单后就可以登报声明公司注销了。
3.税务注销:现在国地税合并了,可以直接到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
4.注销工商:所需资料,注销登报满45天的报纸,国地税清税证明,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完以上资料,工商局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在成都有的区域会在当天得到《准予注销通知书》,有的区域会在五个工作日以后得到《准予注销通知书》。
5.银行开户注销:准备好银行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卡、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开户银行递交注销资料,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卡。
6.注销印章:带上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去所在区公安局印章科注销,当场收回印章,至此注销流程全部走完。
7.社保、公积金开户注销:如果公司注销时候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开户的话也是需要办理注销的,需要到社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吗?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虽说分工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但是只要公司授权,那么相关的分公司就可以进行对外合同的签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责任确定是由公司进行承担的,所以,一旦发生违约情况,需要追究公司。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分公司在市场经营中有着一定的独立权,但是需要在公司权益的基础上的得到充分的证明,所以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留意分公司是否是独立于总公司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就需要注意具体的操作,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重要的保障。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1、工商局:
所需材料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公司章程,单位公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同时变更营业场所的话,还要带上新的租房协议及复印件、房产证明)。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办理时会通知你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间并给一份回单。7个工作日后带110元钱及回单领取便可。
2、税务局:
所需材料有: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表三份(这个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应该是我们办理的时候当时正好要报所以带着的),原税务登记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
当场办理,6元钱,一般不用付现钱,在公司帐户上扣除便可。
3、质量监督局:
所需材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
当场办理,148元,现金支付。
4、开户银行:
所需材料:开户许可证原件,新的营业执照,新的税务登记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即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财务章,新法人章,原法人章。
一般三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当然不同的银行办事效率是不同的,免费。
强制执行能否冻结股东账户?
当被告为公司时,需要以公司帐户资金来履行判决。如果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再启动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股东借款按一年还是年度终了?
按年度终了。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那么就不能违反该禁止性条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则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不担任以上职务或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那么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如果公司在有银行贷款或是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下继续向其股东提供贷款,这样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资金信贷市场秩序,严重的话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罪名,构成单位犯罪或是个人犯罪。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关借款程序、细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和借款股东要在借贷发生前对自身的资金情况和还款能力有充分的认知,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已经存在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或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违反公司章程有关约定,或在没有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长期占用公司借款,这样的行为不光给企业的发展埋雷,也可能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立刻收回此类借款,若公司或是借款股东拒不履行的,其他股东可以一方面按程序提起股东代表之诉,或是请求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借款股东涉嫌抽逃出资,从而要求借款股东尽快返还借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当然是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在开会之前都会发布通告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