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801人看过2024-01-30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 5971人看过2024-01-30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职工为争取更好工作条件等共同目标而自愿联合的组织。 [5]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是为了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 195人看过2024-01-30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
  • 441人看过2024-01-30
    副总经理是公司行政班子的组成人员,它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是总经理的助手,是董事会授权的企业某个领域的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等政策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协助总经理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 300人看过2024-01-30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172人看过2024-01-3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公司经营权力,并有任免经营管理干部的权力。
  • 143人看过2024-01-30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61人看过2024-01-30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早退;
    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前20分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有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纪录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10、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2、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 227人看过2024-01-30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
  • 102人看过2024-01-30

    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特殊性。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若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已实际资不抵债时,企业可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时成立。

    3、破产企业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组织成立的,一般由企业内部机构或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为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机构的特性不像破产企业清算组那样明显。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