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要比对公司类企业设立条件低,例如公司法对公司类企业设立规定有最低注册资金,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这样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条件上也有类似情况。我们理解,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他们的投资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二是规定企业设立条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业不具备有关条件而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使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因此,具备这些条件已能够起到保证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目的。
当然这5个方面的条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最基本的条件,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全面具备这些条件方能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如果其他有关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相应规定的,合伙企业也应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2、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食品加工区内具有保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的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或者设施;
3、生产场所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设备或者设施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程序。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5、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4、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5、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6、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3、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5、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6、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7、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
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
3、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4、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5、建立员工岗位培训制度;
6、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
7、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运营、安全生产和用户服务等情况;
8、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3、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9、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3、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4、向海关补缴关税;
5、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6、向税局补缴增值税;
7、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9、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10、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