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5、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