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是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诀窍、管理方式、原料来源等内部情况,如允许其经营业务与合伙企业相竞争,就使合伙企业的经营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注册电气科技公司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的5-10个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的公司。
2、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3、地址:可以是商务楼也可以是租用的办公室,要求有租房的合同和工商局的备案
4、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
5、银行开户:凭营业执照的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6、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7、领购发票:在申请购发票结束后,公司就可以正式进入运营了。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公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所以,当我们要经营的业务不在我们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时,我们就要到工商局进行营业范围变更。
一、特殊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二、特殊和普通之间的区别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只以其份额承担对外责任,当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不足以赔偿时,债权人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级市场通过买公司股票,就可以买公司股份.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二)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优点:
1、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2、集合伙人之才智和经验,提高了合伙制企业的竞争能力;
3、增加了企业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
缺点:
1、产权转让困难;
2、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久;
4、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内对外均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制定;
5、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