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已经立项的外资项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是否可行的分析总结和实施方案。
③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2)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
1、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为了达到维护形象、虚夸管理者的经营业绩、维护股价、获得配股资格、避免摘牌等目的,通过平滑利润、准备、存货估价、窗饰、表外筹资等,人为掩饰企业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制造假象,误导投资者和管理层。
2、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一些企业在业务活动经费的管理中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对业务招待等费用的适用范围及标准无明确规定,更无约束监督机制,大手大脚步,造成了严重的挥霍浪费现象。有的企业对应收帐款、库存物资等内部控制管理薄弱,有的制度本身就不合理、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各行其是,制度形同虚设。如有的上市公司每年提取的坏帐损失或商品削价损失动辄就是几千万元,有的甚至一次就报损几亿元,企业经营状况“变脸”时有发生。
3、违法违纪现象时常出现。有的企业主管领导、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利用内控不严的漏洞,大量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挪用、盗窃资金。有的甚至相互勾结,大肆侵吞企业资产、大量行贿,视企业的内控制度为废纸一张,公然以身试法。
上述内控失效给企业造成极大的危害。产生内控失效现象除了个人主观因素,也有内控制度建设中的原因。主要体现在:
1、认识不到位,重经营轻管理。一些企业只重视生产开发,忽略内部管理,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控制制度,完成了有关部门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工作,就是实施了企业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停留在嘴上,停留在纸上,停留在墙上。更有一些小企业,认为内部控制是多余的,劳命伤财,只要老板亲自掌控就可以了。
2、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在内控制度建设上,有的企业搞本本主义,照搬照抄,都是一些原则框架,或是理论一套,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企业由于缺乏深入调研,制度设计失之偏颇,缺少预见性、全面性、制衡性,重点不突出;也有些企业仅仅强调事后控制,使内部控制变成事后“诸葛亮”,偏离了内部控制的全员、全过程基本要求。
3、制度执行不力。由于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或关键人控制问题,内部控制环境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很多企业还未开展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往往出现管理层关键人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流于形式,效果欠佳,也有的管理越权,甚至谋取私利。
4、缺乏监督约束。有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不够、考核奖惩乏力,让员工自觉执行,放任自流,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评,有些企业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企业缺乏赏罚有度的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法收购的程序:1、选择收购对象;2、制定收购方案;3、提交收购报告;4、开展资产评估;5、谈判签约;6、办理股权或产权转让手续;7、支付对价;8、公司合并整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规定是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一般情况下这两个股东之间会存在着一个投资的协议,协议合法,可以认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用显名股东名义担保的规定是存在着实际的担保的效力,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公司不分利润股东是可以退股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可以退股,但是有前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