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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30
    不可以,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回,而使公司财产减少。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抽回投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想收回自己的出资部分,有两条途径:
    1、转让股权。
    2、自行解散,清算公司因此本案中,你不能取回出资,但是你能转让你在公司的股份。
  • 102人看过2024-01-30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并选出董事会成员后,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 149人看过2024-01-30

    申请SP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五)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3人看过2024-01-30
    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 102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 101人看过2024-01-30
    合伙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30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类型;

    3、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4、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5、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

  • 100人看过2024-01-30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合并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1、公司合并发生公司实体变化,导致合并一方或者双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最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合并一方或者双方消灭、法律地位丧失。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并入存续公司,法律人格丧失。这里值得注意的事,原公司在合并中的主体消灭不同于在公司解散中的主体消失。在公司解散中,公司主体消灭,其债权人得到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然而,它们作为存续公司的一部分,只取得其独立的身份,而不是生命。

    公司合并不仅导致被合并公司的消灭,而且导致存续公司的变更、公司的新设。在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在公司资本、股权份额、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方面发生变化。在新设合并中,在原公司消灭的同时,要创设新的公司。

    2、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被合并公司生命延续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享有被并公司以前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所有权利。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所有权利都通过法律的作用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权利义务转让的协议或者出售清单。即是说,这种转移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只要合并生效,被并公司的权利义务就转归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有效地成为存续、新设公司的权利义务,象在被并公司中时一样有效。

  • 102人看过2024-01-30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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