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有以下方式:
1、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限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违法犯罪股东不一定能解散。需满足法律规定解散的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3、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企业所得税能申请延期缴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处理公司的债务,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解散程序:
1、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
2、在清算组成立之后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3、有关清算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向有关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司登记注销后,发布公司已解散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拘留不影响其任职资格的问题,如果被刑事拘留则丧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
具体的分配和分担方案可在合伙企业中进行约定,并非一定要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和分担。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企业办理国税注销注意事项及携带资料:
(一)发票:所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需要在办理业务前一天作废;
(二)报税:在办理业务当天进行税控盘抄报;
(三)三方协议:国税大厅填写“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之后到开户银行终止三方协议;
(四)申报:当月增值税报表、当季所得税报表、当季财务报表、当年所得税报表、当年财务报表、清算所得税申报;
(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地税注销证明、未使用的发票、股东会决议、税控设备、公章及法人章(用于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