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的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缴纳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增加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法解散,应当在吊销执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清偿公司债务,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不考虑其他情况(如协商后给予新投资者较少的股份),融资后,新股东按照投入资金占新资本的比例确定股份,原股东进行同比例稀释。我们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司融资后的股东股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资产的进入以及出去而更改,新股东能按照投入的资产分配,而老股东则要稀释。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在增资时候,是有两种方法的,即按原出资比例或按全体股东约定。
实际控制人不能解散公司。公司存在法定情形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拍卖可以后悔,但是当事人后悔拍卖成交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因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不得再次参与本物品的竞买。
成立公司股东需提供什么材料
注册新公司时,里面有一个公司为股东的,在公司法中称之人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有: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2、法人股东以支票方式出资的提交支票及开户行帐号、开户行名称;
3、法人股东在新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最后一页签字部分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不需要经过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的办法: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关于债务,合伙人另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或约定处理;
4、处理的其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