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企业法人第一次登记时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就是成立日期。
企业的营业执照相当于是一份出生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即为这个企业的诞生,因此在第一次注册登记时颁发的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和登记日期是一致的,但不是永远的。
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是有使用年限的到期后应当重新履行登记手续,且必须在到期当年的年检期限内更换,新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是新的登记日期,这是不可能与以前那张一样的。这时起,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和登记日期就不再一致了。
不需要。
固定资产入股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公司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
但是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的,一般是企业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的行为。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优惠暂免征(是暂免不是应该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因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此时对投资、联营者来说,其权利只有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已,并没有权利转让作价投入的房地产;同时对所投资、联营企业来说,只有转让投资、联营者投入的房地产的权利,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文件规定的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转让主体只能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其纳税主体也是所投资、联营企业。此外,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这个实质上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股东承担且分摊了土地增值税款。
从理论上讲,企业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不需要交纳土增税,但现实中因为有很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目的,以此来规避土增税和营业税,所以国家税务局加大了对土增税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认定是股权转让,也可以认定为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被认定为是第二种那就必须要交土增税。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2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2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2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