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分享原则及分享标准
分享原则即为整体规定,比如企业目标利润不能一年定一次,建议一次性定三年的目标利润,两年太短,五年太长,三年符合人的心理周期;分享标准,可以是以起点年的基础目标利润为基础设定三年滚动目标等。
2、确定利润分享对象
利润分享要对明确激励对象,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参与利润分享的,比如可以这样规定,如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核心高管层,包括总经理、营销副总、营运副总、研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共计5个岗位。
3、明确整体分享比例
要为整体分享比例设定一个明确的公式,比如:当年利润目标(起点)=上一年利润×(1+利润增长率)×(1+无风险利润率)。
4、明确激励对象的分享比例
按照激励对象的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的测算,明确要激励对象的分享比例,比如区分高层、中层和一般骨干员工的分享数量,可以是4:2:1,相对比较合理。
5、确定支付方法
对于支付方法,比如可以这样规定:公司可设定专门账户管理此项资金,中间无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者,原则上视为其自动放弃剩余分享。在具体的发放比例上分,可以采取递延的支付方式(如国际惯例为5-3-2)。
总经理能进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总经理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因此也就可以进入董事会。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或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子公司并购母公司的流程是:
一、子公司确定收购意向;
二、子公司作出收购决议;
三、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子公司对母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母公司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完成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订立合同,经过股东会特别表决做出合并决议,应当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公司合并不需要清算,分立也不需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持股比例=出资额÷注册资本金
举例:某公司原有注册金90万,现在某股东新出资10万元,则该股东持股比例为10÷(90+10)=10%
持股比例是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即: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例如本来注册资本金为90万,出资10万,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占比10%。股东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年底的分红也按这个比例进行。判断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通过上市公司的报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简单,只有国家股和流通股,则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有两种判断方法:一将前10名中所持的流通股累加起来,看掌握了多少,这种情况适合分析机构的介入程度。二是推测10名以后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如最后一名持股量不低于0.5%则可判断该股筹码集中度较为集中,但庄家有时亦可做假,他们保留前若干名股东的筹码,如此以来,就难以看出变化,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假如第10名持股占流通股低于0.2%,则后面更低,则可判断集中度低。
2.通过公开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当日涨跌幅超过7%的个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个成交金额最大的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成交金额数,如果某股出现放量上涨,则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购买者。如果放量下跌,则公布大都是集中抛售者。这些资料可在电脑里查到,或于报上见到。假如这些营业部席位的成交金额也占到总成交金额的40%,即可判断有庄进出。
3.通过盘口和盘面来看,盘面是指K线图和成交量柱状图,盘口是指即时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仓有两种:低吸建仓和拉高建仓。低吸建仓每日成交量低,盘面上看不出,但可从盘口的外盘大于内盘看出。拉高建仓导致放量上涨,可从盘面上看出,庄家出货时,股价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态刚好就又跌下来,一般是下跌时都有量,可明显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