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流程如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
三、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股东会议纪要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盖章)
四、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4、行政公章
5、如果是分支机构则需要上级机构有效代码证复印件一张
五、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诉后财产保全有四个不同的期间:
1、第一个期间是指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这一期间对当事人讼争标的已有处理结论,只是有待于发生法律强制效力,从保全的安全出发,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更为适宜;
2、第二个期间是指一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这一期间,它是判决待定期间,时间长短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最长不超过15天,即上诉期限。这里会发生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当事人提起上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后保财产全的,应为一审诉后保全期间。第二种是当事人提出上诉之后,向法院申请诉后财产保全的,应划入二审的诉讼保全或二审的诉前保全期间。同时要注意一审调解结案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总之,这一期间也是判决待定期间,可能会因当事人上诉处理结论发生变更,也会发生保全错误,
3、第三个期间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期间。这一期间判决内容虽已确定,义务人必须按此履行,但义务人履行期限还未届满,裁判文书还未发生强制效力。这时权利人如果申请保全,有可能给义务人造成不利的一面,比如,一个企业应急用款而被申请保全造成企业运作不能的损失或者企业经营信誉无形损失等。
4、第四个期间是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判决内容完全确定,也发生强制履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即具备了执行立案条件,这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保全,可以不责成提供担保。但通常做法是,建议当事人办理执行立案手续,转化执行程序。当然也可以采取诉讼后保全措施。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後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风险在於一旦市场价格下跌了50%,这批股份将被强平,形成极大抛压甚至形成踩踏。
还有一个是回购交易,是指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以市场价格买入本公司的股票,不管买入的目的,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如果回购的部分被注销,就是减少了总股本,是长期利好。如果回购的部分有锁定期,在锁定期内的卖压也会减轻。风险在於锁定期结束後大股东会不会再度减持。
就质押式回购本身而言,只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这种融资的成本也较低,变现能力也较强,所以上市公司都愿意以这种方式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谈不上是利空还是利多,因为通过融资,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增加了,现金流多了,同时出现了融资成本,所以总体而言对上市公司没有实质影响。
1、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的买卖中,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是个人的话,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股份转让的,需要按照规定交易印花税。
4、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二)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六)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七)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八)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