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4人看过2024-01-23

      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等同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不等同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团体法人,法律赋予它人格,即人格化了的,因此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个自然人所有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形式是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所投资的那一部分,不涉及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因为投资人的投资部分和其他个人财产是可以分离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其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责任形式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清算需要多少时间是没有规定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多的要几年时间。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107人看过2024-01-23
    一、有限责任公司谁可以提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可以提议公司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强制解散时如何认定重大损失

    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一定的损害。但作为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既然是重大损失,必然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低;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5)公司业务显著停顿,公司面临破产边缘;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
    (7)公司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当业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 105人看过2024-01-23

    法人想要申请公司破产的,可以这样申请的:

    1、公司法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然后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破产证据;

    2、人民法院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受理破产案件,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不予受理,公司就不能破产清算了,公司法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06人看过2024-01-23
    一、分支机构法律规定
    1、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2、分公司具有诉讼资格。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人看过2024-01-23

    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是: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由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特别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程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09人看过2024-01-23

    两个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的,则合并之前的债务应当由合并之后的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两个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的,则合并之前的债务应当由合并之后的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109人看过2024-01-23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要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及要在其名称中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等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23

      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法人,具有破产的主体资格,只要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办理破产申请手续

      1.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受理案件后的工作——债权申报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将暂停,公司将继续运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的认定——企业注销登记。

  • 107人看过2024-01-23

    一、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的流程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涉及冠有“重庆市”、“中国”等字样或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应按规定进行查询或报批;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三次,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三次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股东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