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2.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3.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4.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目前我国没有资产重组的准确定义,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定义是上市指公司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
1、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2、股权转让
此处的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
3、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
4、资产置换
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转让方是个人的话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此时按照20%缴纳。
2、转让方是公司,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公司的成立,无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还是核准主义,都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件: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
2、设立人要件:
(1)公司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合伙中的合伙人及其他无权利能力的社会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作为公司设立人。
(2)设立人人数要件:
公司设立之初的人数规定,各个法律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是根据国家授权而进行投资的政府机构或是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设立人,其中过半数的设立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设立人出资要件。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里,设立人的出资要件,法律无明确严格的规定。而我国是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对设立人出资要件,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二)程序要件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1.申请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2.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