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销的过程中一般不能变更法人代表的,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对公司法人代表资格的注销,变更法人代表是没有意义的。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一、转股方式退出。二、减资方式退出。三、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四、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继续正常运转时,不是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就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当公司破产时,对投资人而言,最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还能不能收回投资的资金。
当公司破产时,投资人想要收回风险投资的资金的,就只有积极参加公司破产清算了。
通常,只要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后,仍有财产剩余的,投资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要是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就无法收回投资了。
在公司破产清算财产,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投资人想要收回投资的,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投资人可以按照风投协议约定,行使优先清偿权尽可能多地拿回风投资金。
投资公司破产,是投资人最不想遇到的情况,不但意味着投资失败,而且还有承受很大的损失。
因此,很多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为了面对这种最坏的情况,都会在投资协议中预先设定优先清偿条款,从而尽可能收回投资金额。3、倘若都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股权比例,来分配剩余财产。这时,投资人能够拿回多少投资,就看投资人的股权大小了。
事实上,当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的,投资人往往很多能够拿回出资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公司大多都是资不抵债的,压根没有剩余财产可言。
但如果公司负债少,资产多的,经过破产清算后,公司或多或少都能拿货一部分出资的,具体能拿回多少就要看协议约定、剩余资产多寡等实际情况了。
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因为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消灭了的,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而且还会影响个人信用,产生罚款,还会被列入监控黑名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二、股东会议解散;
三、法定解散;
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
五、司法强制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如果是一家股东出资,则无需此项工作。
二、确定未来公司住所。
如果是承租的住所,由投资人或筹备组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万一公司组建失败,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一)到工商局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二)填写上述文件。填写这些文件,除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拟定名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比照其它区县的子公司名称,我们成立的公司要取名为“某市某行业A区有限公司”,这个名称是没有字号的,需要提前与工商局沟通,取得特殊批准。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明确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授权代理人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应当是股东授权的工作人员。
(三)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四)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制订公司章程。
五、办理入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后验资。
七、召开股东会,确认董事、监事成员;召开董事会,确认董事长、经理人选;召开监事会,确认监事会主席人选。
八、向工商局提交设立文件
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或同时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单位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出资人追加投资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提供出资人的批准文件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6、出资人追加投资且该出资人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需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收入的处置情况及有关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