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特征有: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子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子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子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子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子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1、企业注销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2、两者定义不同:
(1)注销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并且合法的结果。
(2)吊销指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被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起诉、应诉等,但是不能开展经营业务。
3、两者性质不同
(1)注销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并且合法的结果,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
(2)吊销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4、两者需要走的流程不同
(1)企业注销时,企业要走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完成前面所说的流程后,企业才能合法注销。
(2)企业吊销很简单,企业只要不去年报就可以了。然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集团和子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破产清算的,不一定会连累子公司也进行清算,集团的债务由集团财产承担。
第一种:带上营业执照等有效材料去工商局窗口说明,但是通过的几率很小。
第二种:强制法人变更。但是,强制法人变更是有条件的。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召开股东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因此,法人变更不需要全体股东到场批准,只要有过半数股份的股东通过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其一、股东出资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用、劳务等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其二、股东的实际出资应当与该股东在章程中认缴的资本价值相当,不得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进行虚假评估。
其三、股东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不动产、特殊动产等均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其四、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迟延履行、虚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