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一般按照如下几种方式予以认定的: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关,陷入不能正常履行职能的情形;
2、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活动陷于困境或公司的运转陷入瘫痪。
企业破产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具体范围包括:
1、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1、进行股权转让时,因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
(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有约定管辖权的,由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一、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
1、公司法人有名誉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的定义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3、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一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可以。1、只需要准备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签字。
2、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可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要是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没有任何违法的签订环节那么就是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前股东往往就不需要对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
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