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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人看过2024-01-01
    违法以下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述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0人看过2024-01-01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
    (3)清偿公司债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 161人看过2024-01-01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二、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规定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同时,本条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本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 151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人数上限没有限定。
    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的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170人看过2024-01-01
    (1)通过集中托管、代理分红、代办转让等服务,监督各非上市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在安全、高效、顺畅的流通市场实现资本有效流动、顺畅进出;
    (3)通过公开发布公司的各项信息,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4)股权转让更加规范,防范欺诈行为。
  • 163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 170人看过2024-01-0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128人看过2024-01-01
    综合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以下这些种类的债权不适合适用异议权:
    1、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3、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
  • 16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177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企业变更场地调查表》
    (5)场地证明(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的房产出具产权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5、迁入登记主管机关派人至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领取企业档案,并出具接收档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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