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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 100人看过2024-01-01
      施工技术员干错要赔偿吗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施工技术员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施工技术员是工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因违反安全管理法导致重大事故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如果技术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施工方可以向技术员进行追偿。但是具体情况仍需参照相关法律进行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工程结算。

    需要注意的,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2、损失赔偿。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

    根据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

  • 100人看过2024-01-01

    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施工质量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合格”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商定更高的质量要求,或自行创造更好的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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