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责如下:
1、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在是认缴制了,除了几个特殊行业外,均是认缴制了.
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不足之处就是具有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将剩余的资金全部缴清才行.
可以。分立后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就可以。
1、公司分立的方式。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保留为派生分立。一个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划分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该公司解散为新设分立。
2、公司分立的程序参照公司合并,其中:
(1)公司分立应对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签订分立协议;
(3)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新设分立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不考虑虚假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公司成立期间当事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但此时公司正处于成立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受让方可待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等无法履行事实出现之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