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
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一、申报要求
1、净资产在400万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具有5年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
3、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共计5人,并且其中至少有3人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造师;
4、水轮发电机、调试、焊接、起重、电气、水轮机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5、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共计10名;
6、配备15名中级以上技术工人;
7、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准备申报材料
1、人员证明材料:上述标准中所列人员的相关证明,必备证件是,其他要根据证书类型来准备,比如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另外要注意建造师的注册材料、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以及主要人员申报资质1个月前的社会保险证明;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建设厅网站下载;
3、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资产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15年及以上工程设计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2)独立承担过行业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好。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金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80人(不合返聘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2)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2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主持至少1项)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3)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人);
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4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人);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20人。
(4)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3、技术水平
(1)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1项,并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达到国内先进型的基本要求,并在工程设计中应用,取得显著效果。
(2)能采用国内外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新技术,独立完成工程设计。
(3)具有与国(境)外合作设计或独立承担国(境)外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的技术能力。
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有先进、齐全约技术装备,已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甲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施工图CAD出图率100%;
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的CAD技术应用达90%;
方案优化(优选)的CAD技术应用达90%;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一-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工程设计项目的计算机管理;
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职技术骨干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2m2。
5、管理水平
(1)建立了以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以专业管理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实行设计质量、进度、费用控制。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并能实行动态管理,宜通过IS0900l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1、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
2、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3、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来计提和交纳,浙江省是0.01%。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抗税罪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公开抵制、对抗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