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
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