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交税滞纳金计算方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
欠税滞纳金缴纳之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一般情况下,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但发生下列情况,建议不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1)发生免税业务,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开具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但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
(2)个人出租住房业务,发票开具时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3)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应与其他非差额征税应税行为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4)代办退税业务、销售成品油发票等特殊用途的发票,不要与其他应税行为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5)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是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法上对滞纳金的加收,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如果出现滞纳的时间越长,计算的滞纳金完全会出现超过欠缴税款的本金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税款本金。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款属于某年度、月份的时间,这标明了纳税人是否按期缴纳应缴税款,区分税款属期的根本标志,是防止上下年度或者其他年度税款相互混淆,使税务机关无法检查清算纳税人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及应补、应退税款的有效手段.
税款所属时期指纳税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产品销售收入、经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额等发生的月份或年度.例如,企业一月份商品销售收入额应纳的增值税,规定在2月7日前缴纳,其税款所属时期应为一月份.
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涉税事项备案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4、国有企业证明及改制批文;
5、财政下达的收储计划;
6、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等等。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