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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呢

2023-08-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法上对滞纳金的加收,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如果出现滞纳的时间越长,计算的滞纳金完全会出现超过欠缴税款的本金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税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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