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资公司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其次,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再者,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
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条件有什么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是集团内部资产、负债等资源的重新组合,本质上不是市场化的商业交易,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发生前后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并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应视同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一直一体化存续下来的。
会计处理原则:采用权益结合法理论,按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
(二)个别报表中的处理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即原账面价值,包括最终控制方原收购被合并方时的商誉(同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合并不会形成新的商誉,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