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收款阶段,收款单位须根据有关收款单据向其开户行填送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一联回单,二联委托凭证即贷方凭证,三联借方凭证,四联收款通知,五联付款通知),银行审查无误,加盖公章后,将一联退还收款单位,二联留存,三联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四、五联及有关单证装入联行专用信封寄至付款单位开户商业银行。
在通知付款阶段,付款单位开户行在收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及有关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应即通知付款单位在三日内付款。在划转款项阶段,由付款单位开户行按照付款单位的认可或默认,以第三联凭证作传票办理转账,按期将其账户上的应付款项划转至收款单位的开户行,其会计分录借记“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贷记“联行存放款项(或联行往账)”。在通知收账阶段,由收款单位开户行将付款单位开户行划回的委托收款,以第二联凭证代传票收入到收款单位账户并通知收款单位,其会计分录借记“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来账)”,贷记“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将第四联回收款通知加盖转讫章送交收款单位作为入账凭证。如付款单位在付款期内向其开户行提出拒付,由付款单位填具一式四联的全部拒付理由书,连同原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其开户行办理拒绝付款手续。如部分拒付,由付款单位填具一式四联的部分拒付理由书,连同部分拒付商品清单及有关单证送交其开户行办理部分拒付手续,同意支付部分以二联部分拒付理由书代传票办理转账,借记“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贷记“联行存放款项(或联行往账)”。
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料,或受托方将原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或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则不能称为委托加工,而要视为自制产品进行缴税
1、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产生的责任,此时合同并未生效,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因违反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无效或者是被撤销。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形式。
伪造签名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额较大的,会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满足的条件,那么因为伪造签名确立的买卖合同,首先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条件,所以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受害的一方被要求履行合同,可以积极主张签名的违规。不过,如果想认这笔买卖的,那么也可以去追认,并且不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时效,这里受害方可以随时追认合同。
对房地产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2、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3、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竣工决算;
4、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现在营改增后认定标准应该没改,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建筑服务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1%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另外,无论是专业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税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