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2.诊疗科目许可数量
医疗美容诊所只能许可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的2个科目。
医疗美容诊所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
医疗美容诊所医技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批准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申请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
医疗美容诊所场地选址要求房屋用途必须是商业用房、距离较近居民楼50米、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以(依据所在地方政策要求而定)、房屋必须具备排污许可证(入污水管网)有独立通道3科室设立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口腔科。
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适宜地段的医疗用房,手术室净使用面积大于15平米。
1、有限公司的注册条件是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所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经过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和公司住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公司首先需要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在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的当年度检测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校和检测指标、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新产品;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网上填写并打印);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
(四)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