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是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3、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企业经营情况表,提供统计报表;
4、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5、公司行业国家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行业。
本条规定了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具体条件,主要有7项内容: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1.开户许可证
2.销户申请书
3.剩余的支票
4.印鉴卡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
6.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7.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注:若公司不再营业,提供工商局的注销证明,可将剩余的资金以现金形式取出,若仍继续营业,则将资金转入公司同名账户,且基本账户将是最后一个撤销的,须先将所有一般账户撤销,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办理最后销户手续。
1、可以一天汇总到一起做一张凭证,需要收款做一笔凭证,付款做一笔凭证。
2、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凭证,称为银行收款凭证,用于企业财务做账的进账依据。
3、去银行办理汇款或者支付款项的凭证,称为银行付款凭证,用于企业做账务支出的依据。
1、一般是指居间合同签署期间所需要的金钱花费。居间属于中介里面的一个样式,它的目的是将同一类产品的交易两方关联一起再让买卖成功,从而可以得到合理的佣金的一种服务。
2、不管是哪一种居间服务,负责居间服务的人员都不可以让委托当事人的代理人员去担当,他主要是用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介绍和协作的一种类型,居间费的性质和佣金是很相似的.
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债利息收入则属于免税收入.
1.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西格马)存款利息1.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2.呆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3.呆账贷款比例=呆账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
1.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2.投资报酬率=投资收益÷投资平均余额×100%
3.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100%
4.实收利率=(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净增数)÷贷款平均余额×100%*存款总额+各种手续费和服务收费=银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