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后,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就会终止,终止后不可以恢复。
2、但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后,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就会终止,终止后不可以恢复。
2、但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
100人看过2024-01-05
预付是有权利收回的款项,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暂时放在对方那里的钱,如果你不买东西的话,可以收回的,所以对于预付人而言是属于债权,对于收受人而言是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出质人具有所有权,出质人应当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所以出质人必须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130人看过2024-01-05
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具体而言有这些索赔的机会:
1、业主及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2、如果合同有瑕疵,合同文件的缺陷存在着索赔机会;
3、在设计变更中会潜在着索赔机会;
4、不可抗力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存在着索赔机会等;
以上各项均存在索赔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企业就能够获得工期或费用补偿,重要的是还在于索赔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业务水平如何,能否抓住机遇及时获得索赔。
-
139人看过2024-01-05
1、债务全部转让的,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185人看过2024-01-05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1、债务人是否免责, 在债务转移中,通常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其已经脱离原债务关系,即其不再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是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481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2、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2)债权转让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
143人看过2024-01-05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
135人看过2024-01-05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