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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14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 127人看过2024-01-14

    1、录音催讨法: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 136人看过2024-01-14
    有的施工方虽然采取了索赔款的月结算方法,每月从发包方那里拿到了一定数额的索赔款。但它没有坚持采取“清理帐目法”,也使自己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发包方支付部分数量的索赔款后,没有以书面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其余差额部分款项的权利,等于确认了发包方对该项索赔的一次性付款。
    在索赔的解决过程中,施工方和监理对确定新单价或工程量方面经常会有不同意见。按新版合同的规定,监理有决定索赔处理结果权利。但如果施工方认为监理的决定不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监理决定索赔处理结果,先拿到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的部分,则应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方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否则,即失去了将来再要求付款的权利。
    2、在每月的结算单中,没有列出累计的索赔未决款,对欠款和延期支付未提出书面要求,在事实上等于放弃了自己获得未决索赔款的权利,并认可了发包方可以不按期支付的做法。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和索赔款,实际上是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施工方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计算延期支付利息,一并纳入每月的结算单中。
  • 121人看过2024-01-14
    1、进一步充实完善债务立法和信贷立法,改变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处理当前复杂债务纠纷的需要,以及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时出现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可依的状况。
    2、正确选用非诉讼和诉讼手段。
    选用非诉讼手段就是通过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银行的共同参加下进行调整,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求得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支持,来处理双方的债务纠纷。故意不守信用,拖欠债务的就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债务纠纷。对有些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3、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要发挥其事后诉讼代理作用,还要发挥事先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
    在具体清理债务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促使对方慎重考虑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及其法律后果,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还应及时地对企业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分类、排队,对一些法律关系清楚、诉讼时效将过的债务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 133人看过2024-01-14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只要当事人合同约定或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案值不论多少,仲裁机构都会受理。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150人看过2024-01-14
    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预置利己条款;
    2、争取担保,欠款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3、尽量采取先款后货方式或者先定金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必须采用先货后款方式的,应当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续;
    4、有证据证实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5、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与变动,为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 176人看过2024-01-14
    1、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超过三年),或由确凿证据表明应收帐款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库存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期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 125人看过2024-01-14
    1、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
    2、不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 233人看过2024-01-14
    1、掌握打催欠电话的时机。
    在欠债人情绪最佳的时间打电话,他们更容易同你合作,例如下午3:30时开始打电话最好,因他们上午一般较忙,给欠债人留下上半天做生意是个好主意,这样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下午是他们点钞票的时候一般心情都有较好。此时催欠容易被接受。必须避免在人家进餐的时间打电话。此外,在经销商进货后,你估计他卖到80%后催还欠款的时机最佳。
    2、有时经销商会以各种原因为借口,不予付款。如:管钱的不在,账上无钱,未到付款时间、产品没有销完或销路不好,赊货款没收上来等等。这就要求业务员把工作做到赊久户那里去,留心各赊久户还款的时间,及时地掌握与结款相关的一切信息动态。只有这样,才能辨明客户各种“借口”的真相,并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
    3、在收欠款的过程中需归纳整理账目,做到胸有成竹。如果营销人员自己心目中对应收账款的明细也没有数的话,收款效果肯定不佳。
    自己心中有数后还得与经销户对清账,留下其签字依据,使得今后收欠款时没有争议。只有做到这些,经销商才能痛痛快快还欠款给你。
  • 166人看过2024-01-14
    1、调整优势心态,坚定催欠信心。
    催欠难,这是公认不争的事实。因为难,不少销售人员见了客户一副讨好的样子,以乞求对方理解、支持,一开口说话便羞羞答答,吞吞吐吐,好像理亏的不是欠款户,而是自己。让客户觉得“好欺负”,从而故意刁难或拒绝付款。
    有的收款人员认为催收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关系。如果这样认为,你不仅永远收不到欠款,而且也保不住以后的合作。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别的公司进货,你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
    2、做好欠款的风险等级评估。
    按照欠款预定的回收时间及回收的可能性,将货款分为未收款、催收款、准呆账、呆账、死账几类。对不同类型的货款,采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
    3、做好催收欠款全面策划。
    依据货款期限的长短、货款金额大小及类型、客户的信誉度、为人情况、资金实力、离公司的远近等因素,做出一个轻重缓急的货款回收计划,或“武”收还是“文”收的准备。“武”收如拉货、打官司,或以他最恼火的方式去收。“文”收就是做工作,帮助他催收他下面养殖户欠他的款,或给他搞促销。确定是“武”收还是“文”收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与公司友好配合。对那些居心不良,成心赖帐的经销户只能是“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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